-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 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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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785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5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2、44、53、56、60、61-1、88、95、99-1、112條條文及第39、39-2條條文之附件七、第39、39-1、39-2條條文之附件二十五;並自115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