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退費車輛處理
- 十四 凡依規定免費通過本橋時之車輛,憑退費車繳費證辦理退費。
- 十五 管理站對退費車輛按日統計於次月五日前編製「退費車輛統計表」 ,「退費車輛月報表」一式參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送監理處會計 室轉建設局一份存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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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