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組織,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辦理 ,通則未規定者,依本規程規定之。 第 3 條 水利會事業,應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護事業,以事業擴展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