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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1528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一節 區域及任務
  • 第 一 節 區域及任務
  • 第 4 條
    水利會之設立由市主管機關根據各該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 設施及經濟利益,以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設置一個水利會為原則核定之。
  • 第 5 條
    水利會設立後,依前條規定或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畫變更時,得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 第 6 條
    水利會之任務,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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