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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1528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三 章 選舉罷免
  • 第一節 選務監導
  • 第 43 條
    水利會員代表及會員之選舉、罷免,由市主管機關為監督,選舉時由市主管 機關派員監選之。
  • 第 44 條
    市主管機關於監督水利會選舉時,應組織選舉會報。
  • 第 45 條
    水利小組長之選舉事務,由水利會辦理,並由市主管機關輔導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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