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選舉罷免 第一節 選務監導 第 43 條 水利會員代表及會員之選舉、罷免,由市主管機關為監督,選舉時由市主管 機關派員監選之。 第 44 條 市主管機關於監督水利會選舉時,應組織選舉會報。 第 45 條 水利小組長之選舉事務,由水利會辦理,並由市主管機關輔導監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