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通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森林,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市保林機關規定如左: 一 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二 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三 各有關區公所。
- 第 3 條前條保林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 左列事項由建設局主辦、各有關區公所協辦: (一)保林設備備置及宣傳事項。 (二)森林災害預防及處理事項。 (三)森林氣象觀測事項。 (四)森林救火人員膳食供應及藥品補助事項。 (五)森林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六)森林病蟲害防除事項。 (七)違反森林法令案件處理及森林犯罪案件贓物保管事項。 (八)森林損害調查及追賠事項。 (九)林產物及伐木跡地檢查事項。 (十)其他有關森林保護事項。 二 左列事項由警察局辦理: (一)發動民眾撲救森林火災事項。 (二)森林火災撲滅工具供應技術提供現場指揮監督及起火原因調查等 事項。 (三)森林犯罪案件偵查事項。 (四)森林引火管理及取締事項。 三 森林竊盜、濫墾之防止及取締事項,由建設局、警察局及各有關區公所 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