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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101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1161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二章 林區巡視及檢查
  • 第 4 條
    建設局應視業務情形,將管轄林地分區,於各區主要地點設置巡邏箱及巡視 日記簿,並指定專人擔任巡視及抽查工作。
  • 第 5 條
    巡視人員發現災害、竊盜、濫墾、濫葬及其他損害林木情事時,應即制止並 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 第 6 條
    為防盜運林產產物,建設局得在林產物搬運路線重要地點設置檢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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