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林設備備置及宣傳 第 14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完成保林通訊設備,並指定人員辦理通訊工作。 第 15 條 建設局應於林區內適當地點設置防火瞭望臺,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森林氣象 站。 前項防火瞭望臺應構成監視三角網。並在臺內設置通訊及觀測儀器圖表等設 備。 第 16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適當地點開闢防火線。 第 17 條 建設局除應推行保林宣傳外,並應規定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期,會同有關機 關切實防範森林火災,加強引火管制。 第 18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