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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101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1161號令發布廢止
  • 第四章 保林設備備置及宣傳
  • 第 14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完成保林通訊設備,並指定人員辦理通訊工作。
  • 第 15 條
    建設局應於林區內適當地點設置防火瞭望臺,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森林氣象 站。 前項防火瞭望臺應構成監視三角網。並在臺內設置通訊及觀測儀器圖表等設 備。
  • 第 16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適當地點開闢防火線。
  • 第 17 條
    建設局除應推行保林宣傳外,並應規定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期,會同有關機 關切實防範森林火災,加強引火管制。
  • 第 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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