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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101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1161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五章 獎懲
  • 第 19 條
    建設局、警察局、區公所、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報請 本府核發獎狀,獎金、或敘獎: 一 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無森林火災發生者。 二 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者。 三 對水土保持績效良好者。
  • 第 20 條
    非公職人員協助保林而受傷者,其醫療費由建設局核實發給;殘廢或死亡者 ,從優撫恤。
  • 第 21 條
    (刪除)。
  • 第 22 條
    發現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案件,立即報告警察機關因而 獲案者,除私有森林外,由建設局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獎勵。 前項獎勵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之。
  • 第 23 條
    查獲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得按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價金 或追賠所得,依左列比例給予獎金: 一 人贓俱獲,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百分之五;五百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五百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五;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公尺者 ,百分之二十;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三十。 二 人犯未獲,僅起出森林主副產物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百分之三;五 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五;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 滿五百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七;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公尺者 ,百分之十;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五。
  • 第 24 條
    查獲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獎金,查獲違 反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給予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獎金。
  • 第 25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罰之,其致生公共危險者,並移送 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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