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 第 57 條遇突發事故或天然災害,應依本局所訂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與搶救, 並依程序通報單位主管、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有關人員。
- 第 58 條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 於 8 小時內報告職災發生地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網站:https://insp .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通報流程詳如附件): 一、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第 59 條勞動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 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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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職字第1143084255號函修正第2、3、5、12、17、19、23、24、28、30、36、54、57、58、64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表六、第29條條文之附表八~附表十;並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