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址,特設臺北市環境 保護共同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 並專款專用。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及用途,除第二章至第四章所列項目外,其資金來源為孳 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其資金用途為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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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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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73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