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資源回收
- 第 9 條本基金有關資源回收資金來源為資源回收變賣所得。
- 第 10 條前條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作為本市各里將資源垃圾交由環保局回收變賣之獎勵金。 二 辦理各行政區、各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評比之獎勵金。 三 作為環保局及補助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辦 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經費。 前項資金用途之分配,依臺北市獎勵各行政區推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實施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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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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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73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