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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全部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73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五章 附則
  • 第 11 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資金用途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向環保局提報相關工作計畫。 二 環保局應配合本市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個月核定相關機關所提 報之工作計畫。 三 各機關應按季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半月內,將補助款執行情形 列表層報環保局。
  •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費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於每年五月及十 一月底前,向環保局提報相關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計畫。 二 環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核定補助額度。 三 接受補助之相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在計畫執行完 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環保局。
  • 第 13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在本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 第 14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 15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當年度收入預算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 本基金當年度超收及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 第 16 條
    本基金無續存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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