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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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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780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廢棄物清理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協助執行機關為本 府有關局處及本市各區區公所。
  • 第 3 條
    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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