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廢棄物清理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協助執行機關為本 府有關局處及本市各區區公所。
- 第 3 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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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1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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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502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