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 二十、委託經營時,委託機關得依情況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補助之基準及項目另定之。
- 二十一、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經營應建立契約檔案,並根據受託人所訂定之經營成效評估指標 ,定期評估經營績效,並每年提出評估報告。
- 二十二、委託機關應定期查核委託經營業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委託機關之查核 。 前項查核得以電話查詢、實地查訪或要求受託人以書面報告為之。
- 二十三、委託機關對於經營績效卓越之受託人應予以優先續約等實質獎勵。
- 二十四、受託人欲調整經營收費時,應報經委託機關審核後始得為之。
- 二十五、受託人應比照本府各機關辦理藝文活動設置「平民座」實施方式,提供平民座。
- 二十六、受託人得接受委託經營業務之捐助,並應將受委託經營業務有關之補助、捐款及其 孳息等經費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委託經營之會計業務應獨立辦理。
- 二十七、受託人如遭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經委託機關評估,無法繼續經營時,受託經營標的與 前點之專款應由委託機關收回,受託人不得以合約期限未屆滿或其他理由要求補償 或拒絕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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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2
臺北市市有藝文空間委託經營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6)府新三字第860945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