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特別決算之編製
-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報 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 按年辦理決算。
- 三十三、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式,依照附錄之所 定辦理,並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 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次年三 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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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五字第0930526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