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 三十四、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地方政府補 助經費,應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附錄之書表格式編具決算書表,於次年二 月二十日前送達審計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並將副本抄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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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五字第0930526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