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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全部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未實施九 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學生成績評量,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 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 第 3 條
    學生成績評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 第 4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選擇下列三種以上方式辦理: 一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 量之。 四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 七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九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之 。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其他。
  • 第 5 條
    學生各項(科)成績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 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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