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評量
- 第 6 條德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道德與健康學科。 二 操行。
- 第 7 條道德與健康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評量;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 績百分之三十。
- 第 8 條操行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分別增減: 一 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 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 訪視紀錄等彙送之資料,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 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 以缺席計。 三 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 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 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 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 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 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應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優劣程度予 以決定,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佈。 六 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後之分數,為操行成績。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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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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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