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5 條群育成績之評量,依學生之團體活動表現評量,並分為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 團體活動二項目評量;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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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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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