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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全部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00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5 條
    群育成績之評量,依學生之團體活動表現評量,並分為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 團體活動二項目評量;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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