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6 條美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評量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育 成績百分之十。
- 第 17 條前條第一項各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分為美術、美勞、音樂,並以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評量結 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等學藝 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 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表會,以 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報 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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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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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