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成績評量結果之處理
- 第 18 條學校辦理成績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補考並於學期成 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老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 第 19 條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綜合計算之。
- 第 20 條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與任課老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由學校另定之。
- 第 21 條學生修業期滿,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平均均列丁等以上者,准予畢業。但三育中 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 第 22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其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第 23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 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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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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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