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
- 第 51 條為形塑特定街區建築與招牌、樹立廣告之整體風格與和諧景觀,市政府得劃 定一定街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及時程,規範廣告物之形式、材料及設置規 格、位置,不受本規則規定之限制;其有拆除廣告物之必要者,得由主管機 關撤銷或廢止其雜項執照、雜項使用執照、廣告物許可證或廣告物登記證。 市政府為推動前項之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得編列預算獎助更新廣告物。
- 第 52 條地(街)區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為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觀,得自行擬訂一定街 區範圍及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規定,經本市廣告物審議委員 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後,據以施行。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廣告物者,得向市政府申請補助,其申請程序、適用範圍 及補助方式,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