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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1005
全部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57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以下簡稱建 國商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特訂定本辦法。 建國商場之輔導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 規定。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警察局:建國商場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關取 締違規事項。 二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建國商場經營及商品展售協助 規劃事項。 三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商場攤位租金之收繳及督 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建國商場,指每星期六、星期日、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星期五及 除夕前二日,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信義路至 和平東路段第一橋孔及第三橋孔東側之地面層,在核准營業時間內,展售商 品之臨時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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