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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7251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適用至九十四學年度入學學生畢業為止
  • 參、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 二十三、各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免修學分鑑定測驗,經審查小組鑑定 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予學分,其鑑定標準及方式由各校自 訂。
  • 二十四、各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學生提前畢業、免修學分之審查、甄選、鑑定等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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