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附則
- 十五、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十九、各管理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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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6
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二字第093052414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