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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一字第09530454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第七章 附  則 三十七、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 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三十八、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三十九、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 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預 算審查委員會) 。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 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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