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 第 11 條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相關法規及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訂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第 12 條各區公所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轄區特性及救災資源等情形,訂定各 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實施,並報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本府相關機關(構)、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執行前項計畫。 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督導、協助及推動各區公所辦理前二項規定。
- 第 13 條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本府各機關(構)及依本規則負有災 害防救職責者,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 執行之。 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督導、協助與推動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 者、本府各機關(構)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辦理前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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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59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