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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223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章 權責劃分
  • 第 16 條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依災害種類,規劃、整合及執行下列災 害防救事宜: 一 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活動及觀念宣導。 二 參與災害防救研究,並妥善應用其研究成果。 三 相關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檢查、補強、維護及本市災害防救機能 之改善。 四 依災害防救需要,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 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 果。 六 完成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 情蒐集與損失查報。 七 辦理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八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九 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或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其他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應於其權限範圍內,配合執行前項災害 防救事項。
  • 第 17 條
    本府災害保險工作項目,由財政局依中央相關規定宣導及推動之。
  • 第 18 條
    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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