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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土字第104300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9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
  • 肆、結案
  • 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十五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應附「結算 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 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 由機關指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 查。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整填 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竣工計價單」、竣 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工計價)。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 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 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 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如不足十萬 元時以十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給付。 前項保留之尾款,如係公共工程項目內含有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以該項建 築工程之結算總額保留百分之二之尾款計算,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 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將該連帶保證廠商 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 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
  • 三十、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發包工程費部分由工程司填列後,送請機關 核定;委託專案管理之工程應由專案管理廠商先行審核。供給材料部分之材料運雜費 由供應單位填列;工程管理費、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費及有關攤銷費用 ,由業務單位填列並經會計單位審核後,彙編「工程決算書」,依決算程序辦理決算 。
  • 三十一、巨額或特殊工程竣工後,工程司應編訂監造報告書,就工程施工過程及得失,進行 檢討後,提送機關核定。 前項監造報告書之內容包含: 第一章:工程概述。 第二章:執行單位簡介。 第三章:設計概要。 第四章:施工監造(含進度控制與協調、品質管理、施工安衛與環保等)。 第五章:工程技術(含技術工法介紹、施工程序、施工照片、影音光碟紀錄等)。 第六章:檢討與建議(檢討工程自規劃、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過程中遭遇問題與 解決方法介紹,以探討設計及施工之周延性,提出具體建議,作為日後從 事類似設計參考,並為施工遭遇類案問題提供解決對策之殷鑑)。 第七章:爭議處理記要。 第八章:工程大事紀要。 第九章:參考文獻錄。 前項內容涉及規劃、設計及用地取得等部分,由各該主辦單位提供資料予工程司彙 整。 巨額或特殊工程之定義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辦理。
  • 三十二、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機關於發還保固保證金前,應先洽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 、工程司、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並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 予廠商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 發還保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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