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道路挖掘結案及保固維護
- 二十五、申請人應於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遇假日得予順延),檢附下列文件及電子檔 案,向新工處辦理結案。 (一)申請書。 (二)道路挖掘修復檢驗報告。 (三)竣工平面圖(標示埋設管線長度)。 (四)竣工斷面圖(標示埋設管線深度、數量及管徑、施工中發現之 其他管線位 置)。 (五)路面銑鋪完成、人行道及標線復舊照片。 (六)其他經新工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本府所屬各機關以單一工程所核發單一許可證申請者,得檢附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及 驗收證明書(含竣工圖說)辦理結案。 申請人自核准結案後三十日內應依新工處規定之地下管線資料交換格式提供管理所 需相關數值資料上傳至公共管線資料庫,並得隨時自行更新,以建置三維管線圖並 提供查閱。
- 二十六、申請人應自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開始日期起至新工處同意結案前,在其施工影 響範圍內負維謢管理責任;並應自新工處同意結案次日起,三年內負該挖掘路段之 保固責任。 申請結案不符合規定者,新工處得詳細列舉不合之處,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者,新工處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處罰。 申請人未依新工處規定將管線資料更新上傳至公共管線資料庫者,新工處得依本自 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或暫不核准申請人新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至申請人改善為 止。
- 二十七、道路交通管制設施修復,申請人應洽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後自行修復或交由該處 代辦。
- 二十八、保固期間內,申請人應隨時巡查修復路段,發現其道路交通設施或修復路面與原路 面有高低差、破損、龜裂等情事,申請人應自行修復。 申請人未盡保固責任,新工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符規定者 ,新工處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協辦機關發現前項缺失,即通報新工 處依規定辦理。
- 二十九、保固期間內,新工處得派員現場抽驗,抽驗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處罰,並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 三十、保固期限屆滿,申請人得逕行或經新工處通知後檢附相關資料,申請退還道路挖掘保 證金,經新工處查核合格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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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7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56693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