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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翡操字第096304698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6年12月11日起實施
  • 貳、蓄水利用運轉
  • 五、各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需水量,送翡管局協商同意後辦   理。
  • 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利用運轉,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合併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並   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運轉之水位限制,如附圖一、附表一。
  • 七、本水庫有效蓄水之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滿載發電。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中限之間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配合電力系統於尖      峰時滿載發電。   (三)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滿足計畫需水量。   (四)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原水及增放下游河道之流量      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翡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五)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依前款之      規定辦理。   (六)枯旱時期若需區域調度,本水庫水源運用方式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為原則。但遇電廠   維修停機期間,本水庫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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