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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翡操字第096304698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6年12月11日起實施
  • 肆、緊急運轉
  •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為維護大壩及各附    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以壩頂溢洪道    、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    威脅時為止。
  •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翡管局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無法事先通知或通    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翡管局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經濟部及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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