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三十八、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 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臺北市財團 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 會審議。 前項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 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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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931425300號函自99年10月29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