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採售合一
- 二十二、執行機關以採售合一辦理疏濬工程時,依第九點規定之疏濬計畫辦理。但屬第八點 第一項第三款者,依河川治理工程之計畫核定程序辦理。依第十四點規定委託代辦 者,應詳述需委託理由簽報本府同意後辦理。
- 二十三、採售合一發包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機關應依核定之疏濬計畫書內容編製年度預算書,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二)監控管理作業措施應包括疏濬界樁之設立、疏濬採取之定期檢測(委外辦理 者為檢測標)、管理人力(委外辦理者為保全標)、管制設施(含地磅、管 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及其他管理維護措施等,由執行機關視人力情形自行 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外辦理。 (三)承攬採售之廠商,不得同時承攬該工程之檢測標或保全標。其屬不同廠商但 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亦同。 (四)屬行政院函頒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規定之情形者,應另依 該規定辦理。 公告招標時應明訂依土石外運之管制方式採重量或採土石鬆方體積計算數量及計價 ,並敘明於土石外運數量達契約數量(含已辦理變更數量者)時即應停止採取土石 及外運。
- 二十四、採售合一施工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並提送交通管制、環境 污染防制計畫及施工計畫,經執行機關現地會勘會測、審查符合規定後,始 得進行河道疏濬作業。 (二)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送執行機 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 (三)土石外運管制作業依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 二十五、採售合一之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準用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二十六、有第二十一點情事發生時,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如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者,應依相關規定程序完成設計圖說變更後,其 變更部分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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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