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安全維護
- 十九、本局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主張權利。 (四)本局之檢查或稽核。 (五)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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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1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秘字第10634491500號函修正全文3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