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申請及評選
- 第 16 條教育局應於委辦學校經第十一條決議通過後兩個月內,提出委託辦理評選計 畫,並公告受理申請評選須知相關事項,徵選受託人。 前項委託辦理評選計畫,應經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 第 17 條教育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公告事項如下: 一 受託人應具備之資格。 二 委辦學校之位置、校地、校舍及設施現況。 三 委辦學校之人員、學生、家長及社區現況。 四 委辦學校之目標。 五 申請人應備之辦理計畫等文件。 六 教育局可提供之行政協助。 七 教育局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八 委託辦理期間及準備期間。 九 申請期限。 十 其他委辦學校之相關事項。
- 第 18 條教育局應以公開評選方式,選任受託人。 符合第七條規定受託人資格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辦理計畫等文件, 向教育局提出委辦申請。 教育局應於申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完成後十四日內 ,提請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複審。 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複審。經複審決議選出受託人 者,應於十四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
- 第 19 條受託人經市政府核定後,教育局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 20 條前條受託人應於接獲教育局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準備事項,報請教育 局審查: 一 完成學校各種組織及員額編制,且聘妥校長,及提出經預定聘僱之教師 及其他人員簽名之名冊。 二 編列契約期間年度概算,並備妥三年以上所需之營運經費;其總額二分 之一得以不動產或政府公債為擔保。 三 校園、校舍、教學設備等教育環境計畫。 四 開辦年級、特色班級、招生對象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五 學校總體課程、教學與活動設計、教學資源、教室安排等教學計畫。 六 學校硬體、軟體、財務及人員調整之近程、中程及長程發展計畫。 七 各項管理制度與章則。 八 其他教育局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稱營運經費,指扣除政府編列之預算外,學校所需之營運經費 總額。 第一項準備期間得延長一次,至多以三個月為限。
- 第 21 條教育局應於受託人函報準備事項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如有不完備者,應通 知其於三個月內改善完成。 受託人應於準備事項審查通過後七日內,與教育局簽訂委託契約。 受託人未依前條準備期間及前二項規定期限完成者,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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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363800號令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