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41 條委託契約經終止或屆滿受託人未續約者,教育局得組成臨時校務管理委員會 接管委辦學校。 前項接管期間不得逾二年,接管期間教育局得重新評選受託人或收歸辦理。
- 第 42 條委辦學校經教育局接管者,教育局得短期聘僱學校人員至另行評選出新受託 人或收歸辦理時止。 依前項接管後,委辦學校依第十五條移轉及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 校教師相關法令之教職員,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外,由原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職員工,除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 處理。 委辦學校經教育局依前條規定接管時,教育局應參酌徵詢現有學生之家長意 願,協助在校學生轉入其他同級學校就讀。
- 第 4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363800號令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