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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資應字第1043018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積極參與市政活動與 推廣市政相關服務,提升服務品質與利用率,乃辦理「臺北市政府台北卡」(以下簡稱 台北卡)服務推廣活動,結合現有卡證整併與集點兌換回饋機制,提升民眾參與市政服 務之便利與意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台北卡:為一服務整合型卡證,依多卡歸戶概念,整合多個發辦卡機關,並以單 一卡片存取多項服務。 (二)申請發辦:民眾申請由發辦卡機關所發行,並印有台北卡設計圖案與字樣之二代 悠遊卡;符合發辦卡機關規定資格者皆可申請獲得。 (三)自持辦理:民眾持自購之一代或二代悠遊卡,或持發辦卡機關原核發之一代悠遊 卡進行辦理登錄台北卡,並於卡面張貼台北卡設計圖案識別標籤。 (四)發辦卡機關:統稱所有已納入台北卡整合規範,具常態性發卡業務或提供身分識 別註記之機關。 (五)發辦卡服務窗口:協助發辦卡機關進行卡證發卡作業、辦卡作業或服務變更作業 之機關。 (六)發卡作業:民眾符合申請發卡資格時,可提出申請,由發辦卡服務窗口進行台北 卡戶登錄及服務開通與註記,並於服務業管機關審核後發予民眾台北卡,即為發 卡作業。 (七)辦卡作業:民眾自持悠遊卡辦理時,由發辦卡服務窗口進行台北卡戶登錄及服務 開通與註記,即為辦卡作業。 (八)服務:統稱所有發辦卡機關原有卡證功能,或提供之身分識別功能;如愛心乘車 證服務(原愛心卡)、敬老乘車證服務(原敬老卡)。 (九)服務業管機關:統稱負責台北卡服務相關業務(例如:申辦資格審核、預算編列 、補助方法等)管理之機關。 (十)服務及個人資料之變更:指持卡人持台北卡於網路或臨櫃辦理變更服務內容或個 人資料,依變更方式可分為開通、個人資料變更及中止: 1.開通:持卡人向發辦卡機關申請提供服務,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各該服務;持卡 人得於開通特定服務後,再另開通其他項目之服務。 2.個人資料變更:持卡人申請修改個人資料之內容。 3.中止:持卡人不需台北卡之特定服務時,得申請中止各該服務。持卡人申請中 止服務者,發辦卡機關應刪除該服務之有關資料,但因經費核銷或查證紀錄等 需求而有保留全部或一部個人資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十一)註記:指於台北卡卡面特定處明顯揭露台北卡圖示標記及已開通服務相對應之 圖示標記;可使用印卡機進行印製或張貼台北卡設計圖案識別標籤。 (十二)歸戶:指將現有發辦卡機關所持有之會員資料,整併納入台北卡會員,由台北 卡系統自動與各業務系統介接並開通相對應服務之作業。
  • 三、台北卡使用規範如下: (一)台北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有違反者,本府得不予提供台北卡各項優惠及服 務功能。 (二)每人限持有 1張台北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得依各發辦卡機關規定辦理補發或另 持一代或二代悠遊卡重新換卡。 (三)凡屬一代或二代悠遊卡且卡面資訊、卡證身分別與申請人身分符合者,皆可註記 成為台北卡,但愛心陪伴卡、敬老替代卡、愛心替代卡及曾註記為台北卡之卡片 ,不在此限。 (四)本府得定期進行服務資格查核,如有資格不符,得中止該服務,並不另行通知; 中止之服務如有未兌點數,則先停止服務,待點數兌畢或逾期後再中止;服務業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機關規定辦理。 (五)民眾可主動申請中止服務,各發辦卡機關亦可依其業務法規規定,主動中止不符 合規定者之服務;若因服務中止導致持卡人身分與卡證身分別不符合時,該卡將 失其悠遊卡身分別優惠或鎖卡;遭鎖卡之卡片,其儲值金餘額返還作業交由悠遊 卡公司協助處理。 (六)服務業管機關所發之卡證如另有提供補助相關點數者,依該機關相關使用規定辦 理,不得用於台北卡集點兌換活動。 (七)台北卡提供線上操作功能包含線上申辦功能、卡片狀態查詢、服務狀態查詢、線 上掛失、集點兌換歷程查詢及台北卡相關訊息通知,持卡人得透過已連結台北卡 帳戶之網路市民帳戶進行使用;未進行連結之台北卡帳戶者,如無法使用上述功 能而致權益遭受損害則須自行承擔。 (八)持卡人持有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應立即以網路或臨櫃向本 府辦理台北卡點數(以下簡稱台北點)止付作業,並依悠遊卡公司規定辦理掛失 手續;持卡人須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 3小時內之悠遊卡儲值金損失;民眾所持 悠遊卡如未辦理「記名登記」者,遇有上述之情況時,悠遊卡公司將不受理掛失 停用及餘額返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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