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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資應字第1043018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 參、現有卡證整併作業
  • 八、已持有服務業管機關現有卡證者,如欲申辦或變更台北卡服務,或進行兌換台北點,須 先辦理現有卡證整併作業(以下稱為歸戶),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社會局、公共運輸處、教育局或衛生局所發行之敬老卡、愛心卡、數位學生證或 二代健康卡。 (二)非由衛生局發行,但經其註記並認可之健康卡自持卡。
  • 九、各式卡證歸戶方式如下: (一)持有敬老卡、愛心卡或二代健康卡者: 持卡人須攜帶本人身分證與原卡證至發辦卡服務窗口辦理歸戶,由服務人員協助 辦理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二)持有數位學生證者: 由本府教育局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代為辦理歸戶與卡面註記作業。 除前項所列歸戶方式外,本府亦得視實際執行情況,規劃其他歸戶方式,並於台北卡官 方網站公布施行。
  • 十、持卡人如未滿二十歲者,辦理歸戶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 十一、未辦理歸戶者,不得申辦或變更台北卡服務(含原卡證相應之服務)或兌換台北點。 但原卡證之福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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