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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參、建物貢獻成本評估作業
  • 七、建物貢獻成本係依鑑價基準日之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包括本府墊付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及捷運設施共構 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及其施工費和變更設計及其施工費、地上物處理費或 其他因土地開發產生之相關費用,以投資契約書所定實際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與設計規模,併參考開發基地所在地建築師公會 頒佈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建物建造費用:包括土木、機電空調、自動化、植栽及共構裝修等材料設備之施 工、監造、管線申請、證照、雜項等直接費用及包含安衛環保、保險、品質管理 、管理與利潤、加值型營業稅等間接費用,及其他屬投資人支付營建業者所需相 關費用。 (四)利息費用:係指投資人為籌措投資開發費用所需之資金成本,其評估方式依投資 人提供書面資料由專業營建管理廠商進行評估,或由專業營建管理廠商依市場與 慣例自行評估,其評估方式得以下列原則為之: 1.第一款所稱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依投資契 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 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繳款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計息 。 2.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本金分自有資金 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開發案建造執照領得日起算至 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二分之一計息。 3.分期開發之基地另計。 (五)投資人稅管費:投資人為辦理土地開發,基於開發商立場,所須支付與代主管機 關或土地所有人墊付之稅費、規費及管理費,其評估項目如下: 1.開發案投資人方案規劃、財務評估、風險分擔及人事行政管理費用。 2.分包廠商之管理、發包、雜項支出等。 3.土地合併、移轉登記規費、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規費、地政士報酬、 印花稅、公證費等費用。 4.合建交換所生契稅及營業稅,但合建交換所生之營業稅應扣除相對應樓地板之 預估建造費用中已支付部分之營業稅。 5.開發建物之水、電、瓦斯等外接管線費用。 6.開發建物之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或其他經行政單位要求所成立之 各類管理維護公共基金。 7.其他屬投資人所需支付或代墊之土地開發稅費、規費及管理費用。但投資人承 諾無償代墊費用之項目,則不計入建物貢獻成本。 (六)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之費用。
  • 八、建物貢獻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工程預算書及建物貢獻成本編列 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由捷運局委託 3家專業營建管理廠商鑑定,詳加 審查並提供具體意見出具鑑定報告書。 前項專業營建管理廠商由本府工務局推薦名單中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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