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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肆、權益分配比例之計算方式
  • 九、土地所有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雙方之貢獻成本比率取回 等值建物;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為土地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貢獻成本之 總和。 (二)投資人分配比率為建物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貢獻成本之總和。
  • 十、土地所有人間權益分配比例,除土地聯合開發契約、協議價購協議書或土地所有人間另 有約定外,依下列計算方式辦理: (一)公告現值比率(B),指各土地所有人所提供土地於地主間權益計算基準日時公 告現值所占之比。 (二)容積比率(C),指各土地所有人所提供土地於地主間權益計算基準日時可建容 積所占之比。 (三)各土地所有人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之權益分配比率,係指本款所述公告 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均值(即(B +C)/2)。 (四)公地主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之權益分配比率(Q),為公地主公告現值 比率與公地主容積比率之平均值。
  • 十一、本府以公地主與投資人間之權益分配比率計算基準,為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X)與 公地主占土地所有人分配比率之權益分配比率(Q)之乘積(X×Q),即公地主參 與土地開發可取得之開發建物總權值(不含支付委託建造費用所分得獎勵容積之權值 )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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