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並合於 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 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 人之情事。 5.曾受本計畫核定通過後放棄執行計畫者, 1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如因技 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放棄計畫者,可 提出相關第三方具有公信度資料者則不在此限。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 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 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前符合上述資格。 (五)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 所及醫療法人。 (六)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七)同一廠商申請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上一年 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八)對有助於打造臺北幸福城及臺北市國際能見度之數位內容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將 酌予加分。
- 三、創新研發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服務研發」特質。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新應用」之申 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 ,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 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 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市於97年 5月公布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 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 、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 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 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A.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 、生技製藥契約研究( 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 、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或其他經臺北市政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B.由 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A.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 計工具。 B.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 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四、應備資料: (一)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計畫申請表一式 1份(格式)。 2.公司變更登記表(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1份、工廠登記核 准函(99年 6月 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 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 1份。申請者如為事務所, 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 1 份(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5.計畫書一式 5份(不需裝訂,長尾夾夾著即可)。 6.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4人(含)以下 公司檢附在職證明(請加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7.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1份(請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8.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 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9.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 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 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 證明文件)。 (二)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 辦公室專屬網址 https://local-sbir.gov.taipe點選下載專區 /貳、臺北市民 e 點通 /業務機關 /SBIR關鍵字搜尋 /申辦項目查詢 /臺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 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申請補助款 /檔案下載,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 http://www.doed.gov.taipei。
- 五、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應備文件,自 104年 5月 1日至 104年 5月22日中午 12:00前 ,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 地址: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號科技大樓 6樓 605室。 (二)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聯 絡。 PO窗口:牟小姐或張小姐 聯絡電話: 02-27377377、 02-27377360#694 E-mail: joycemou@itri.org.tw 或 itri531322@itri.org.tw (三)正式收件日: 1.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所指正式收件日係申請者依本公告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遞 件申請,經產業局計畫作業單位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受理確認無誤後 ,另以受理收件單所載之日期。 2.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 /補充 /退還: (1)所提計畫書經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惟得於 正式收件日翌日起 7日內補充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補件以一次 為限但最晚於 104年 5月29日止。 前述補件期間,申請案件仍依審查作業流程進行。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
- 六、創新研發計畫期程 104 年度計畫期程為 104年 7月 1日至 105年 4月30日(共10個月)。
- 七、補助款編列原則 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 、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且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 100萬元。
- 八、創新研發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一)審查期限 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格者,自通知後 7天內補正 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二個月;但必要時審查期限產業局得再延長之。 (二)審查流程 1.申請廠商將應備資料送件至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前揭資料經專案辦 公室檢查確認後,安排廠商出席技術審查會議進行簡報;技術審查會議後,彙 總審查委員意見,作成審查結論與補助經費建議,送交指導會議確認;該確認 後之結果經產業局核定後,由產業局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2.申復審查流程 廠商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對於審查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以 正式函文向專案辦公室提出申復,由主審依據審查資料及廠商申復理由,判斷 該申復案是否成立。 (1)申復案成立:組成申復重審會議,並依計畫審查流程重新審查該申請案。 (2)申復案不成立:由主審判斷申復案不成立之適當性。 廠商得提出原計畫審查前即存在之事實等補充資料,惟每申請案僅得提出申 復 1次。 3.審查流程圖 (請參閱附件) (三)技術審查委員會 邀聘電子資通、生物醫藥、金屬機械、民生化工、服務等 5項技術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每項領域由至少 5位委員組成),執行計畫審查工作,申 請廠商所送之創新研發計畫書採用批次審查。技術審查會議將邀請申請廠商之計 畫主持人出席報告計畫內容及接受詢答。 技審會注意事項如下 : 1.因會議場地限制,每家廠商與會總人數至多 3人(含委外單位 1人)。 2.報告者須為公司計畫主持人,若主持人未到須出示委任單且報告者須為計畫書 研發人員。 3.會議前30分鐘報到,入場者應備妥足資証明公司正職員工之相關證明文件(公 司識別證、勞保卡及身分證明證件)與本會議通知單。專案辦公室唱名三次, 逾時或缺席視同放棄,請務必準時到達。 4.答詢過程中如需委外單位補充說明,應先徵取主席同意。 5.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6.專案辦公室得視現場審查進度,以電話通知廠商提早抵達會議現場,以利會議 之進行。
- 九、創新研發計畫執行 (一)計畫生效: 1.計畫生效日為 104年 7月 1日。 2.受補助廠商應依據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意見完成計 畫書之修正,並檢具修正後計畫書、與第 1期補助款金額一致之領據、銀行保 證金保證書或一般定期存單(二選一)及保證金收款通知書、計畫歲出預算分 配表、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加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大 小章,註明與正本相符)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將前揭應備文件 送至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3.未依前款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與第 1期補助款請款金額一致之銀行保證金保證書 或一般定期存單質權設定者,產業局應予撤銷已核發之核定通知函。 4.第 2款規定應備文件經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核後,由臺北市地方型 SBIR專案辦公室送至產業局申請撥付第 1期補助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階段核定、二次付款。前項第 2款之應備文件經產業 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 1期補助款50%,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 總報告 4份、請款領據 1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1份、會計師簽 證 1份(含原始憑證影本),前揭應備文件經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 核後,由臺北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送至產業局申請撥付第 2期補助款,前 揭應備文件經產業局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 2期款項50%。 2.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餘及孳息毛額繳回市庫。 3.如有經濟部撥付補助金及本市市議會審議產業局預算之特殊原因,產業局得逕 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受補助廠商應同意配合辦理。
- 十、創新研發計畫管考: (一)受補助廠商若違反本公告,經產業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本 公告終止或解除計畫。 (二)受補助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 3年 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產業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三)受補助廠商於期中須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及工作紀錄簿,以 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須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草案)、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皆含電子檔)及工作紀錄簿,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 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 4份、請款領據 1份、補助 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1份、會計師簽證 1份(含原始憑證影本),且簽證 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四)受補助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產 業局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產業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計畫。
- 十一、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參與計畫之研發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未具參加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滿60歲以上)或公司人數為 5人(含負責人)須檢附 在職證明文件(含身分證影本及僱用人數證明)。 (二)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計畫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均須簽署 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申請者所提計畫審查結果由產業局正式 函知。 (三)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含其他計畫書上所載,除 轉分包等履行輔助人以外之共同執行廠商),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 ,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四)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 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 任並接受處置。 (五)臺北市地方型SBIR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 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請領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六)經核定通過之創新研發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撤銷原核定並追 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撤銷日起 5年內不得申請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之補助 。 (七)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 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八)廠商不得因申請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 大眾誤認本府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九)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原則上優先支持同一廠商每一年度以申請一項(中央或 地方)創新研發計畫補助為原則。 (十)申請臺北市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之計畫書應以中文撰寫並以中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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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25925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9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