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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31114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自105年2月22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發給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明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要點)
  • 肆、特別管理規範
  • 二十九、臺北大工地之原事業單位,負責不定期召集所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針對未持有臺 北職安合格證明之僱用勞工於進場作業前,依本要點規定,實施營造一般訓練。 前項實施營造一般訓練所需費用,原事業單位得自行或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攤。
  • 三十、勞動局或勞檢處為推展營造一般訓練,降低職業災害,得與臺北大工地之原事業單位 合作或補助辦理;必要時,亦得自行或委託營造一般訓練單位辦理。
  • 三十一、臺北大工地之原事業單位指派勞工,首次、全程參加同一「工種」營造一般訓練, 經結業測試合格,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訓練期間由原事業單位或雇主發給「 時薪基本工資」以上之工資。
  • 三十二、本要點實施前 6個月內,臺北大工地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已完成營造一般訓練, 得由原訓練單位於本要點實施 3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勞動局同意發給臺 北職安合格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一)受訓結業學員名冊(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 話等資料)。 (二)訓練時間、地點及課程配當表(含課程名稱、講師姓名、學經歷、聯絡電話 、講義等資料)。 (三)學員簽到紀錄。 (四)上課攝(錄)影等相關證明。 前項申請經勞動局同意者,併同訓練期間簽到表(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及「個人 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訓練合格名錄」,並發給臺北 職安合格證明。
  • 三十三、臺北大工地之事業單位,依工程進度,僱用、指派持有臺北職安合格證明勞工,從 事營造一般訓練結業之「工種」作業,視為已完成職業安全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 第 1項之雇主責任。
  • 三十四、勞工參加非臺北大工地營造一般訓練結業,接受其他營造事業單位僱用,仍應依規 定參加新進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十五、臺北大工地之原事業單位得於承攬契約,要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持有臺北職 安合格證明之勞工,始得進場作業,並擔負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責任。
  • 三十六、勞動局得邀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設立之工(公)會、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 民間機構、團體,合作提供優惠服務或協助措施,共同推廣營造一般訓練。
  • 三十七、事業單位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僱用經營造一般訓練結業測試合格之勞 工作業,列入勞檢處年度勞動檢查計畫重點項目。 事業單位經勞檢處審查核定,得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但勞檢處得視需要進行抽 查。
  • 三十八、勞工經勞動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備查,或勞檢處自 行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經測試合格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並發給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
  • 三十九、臺北大工地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優異者,勞動局得不定期公開獎勵、表揚事業 單位(工地)、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
  • 四十、臺北職安聯繫網登錄或申請等作業,視同勞動局公文書,不得有偽造、變造或詐欺等 情事。 事業單位指派人員使用臺北職安聯繫網,取得之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或其他事業單位 資料,應善盡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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