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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 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主管機關徵求投資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 以下簡稱開發案),令參與開發案之土地所有權人、投資人與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 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 本原則。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協議等相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 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鑑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估各項貢獻權利價 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轉換:係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資人,提供土 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 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臺北市者。 (四)權值:指開發案內所設計規劃之建物,於鑑價基準日時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用 以做為權益轉換與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五)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費用與期待利潤,以作 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轉換之基礎。 (六)建物興建期間:指開發案開工申報日起至使用執照核發日止之不間斷期日。
  • 四、本原則所用公式之使用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建物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與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 P,與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獎勵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獎勵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 五、開發案進行權益轉換,應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價基準日起 6個月內提送權益轉換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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