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開發案超額盈餘再分配作業
- 三十六、捷運局應以開發案使用執照核發日為價格日期,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針對開發建物不 動產總值進行估價作業,以作為開發案超額盈餘再分配之依據。 前項開發建物不動產總值估價作業,應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名 單中委託 3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 三十七、捷運局應參考第三十六點開發建物不動產總值之估價結果,評估投資人所分得之不 動產產權價值,投資人得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後 3個月內,向捷運局提交 各區位之實際銷售價格,以替代前點開發建物不動產總值中該區位產權價值,前述 實際銷售價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出賣人為投資人之銷售契約,該銷售契約必須經由公證,或經律師與會計師 簽證後,方可認列。 (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
- 三十八、投資人於使用執照核發日之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評估作業,得以下述方式調整 建物興建成本後,再依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評估方式計算: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以建物興建期間內之上漲 率調整建物興建成本。但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於建物興建期間內下跌時,不 調整建物興建成本。 (二)倘本府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作業後,開發案發生變更設計時,投資人應提 送工程營造費用差異分析,經捷運局同意後方可調整建物興建成本。 前項建物興建成本調整作業,應由捷運局依第十點所委託之 2家專業營建管理廠商 中,擇定其中 1家廠商進行鑑定。 第一項所定評估作業之期待利潤,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價格日期之不動產總值估 價結果為計算基準,並非採計第三十七點所稱實際銷售價格。
- 三十九、超額盈餘係指開發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日時,第三十七點投資人所分得之不動產產權 價值與第三十八點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開發案經捷運局評估投資人具 有超額盈餘,且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本府方進行分配作業。 超額盈餘之分配,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該差額之50%,由投資人於交屋後 6個月 內,依交屋清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含市地主及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 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名單,以現金辦理交付作業。完成上述費用繳交作業後, 本府方可退還第三十四點所述擔保品或塗銷預告登記。 前款土地所有權人所分配之超額盈餘,各土地所有權人係參照開發案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契約書或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 書,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約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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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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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