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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432093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與項目
  • 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係依第九點至第 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轉換建議書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 捷運局同意者,不得計入投資開發費用。
  • 九、投資人應負擔之建物興建成本係依鑑價基準日之市場行情進行評估,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包括本府墊付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及捷運設施共構 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及其施工費和變更設計及其施工費、地上物處理費或 其他因土地開發產生之相關費用,以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與設計規模,併參考開發基地所在地建築師公會 頒布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工程營造費用:係指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建物,所需支付營造業者之相關費用,或 必要之工程費用,其評估項目包括: 1.新建工程中有關假設、基礎、結構體、外部裝修、內部裝修、門窗、防水隔熱 、雜項、景觀(如庭園、綠化與植栽)、共構裝修、材料設備(如電梯、衛浴 、廚具)、電氣、弱電、空調、自動化、給排水、生活廢水、消防設備、通風 設備,及其他屬土木、建築與機電等直接工程費用。 2.新建工程中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空氣污染防制、工程監測、保險、品質管理、 營造管理、營造業者利潤、屬工程營造費用之營業稅,及其他屬營造過程中因 興建、管理與行政而發生之間接費用。 3.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或其他經行政單位要求所成立之管理維護基 金。 4.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建物之興建,所必要支出之其他新建工程費用,包含鑑界費 用、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用、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與證照申請暨簽證費用 、建築相關規費與證照申請費用、協助公共設施開闢與市有建物整建維護費用 等。 (四)利息費用:第一款所稱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 依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 計算,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繳款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日,以評估計息 。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本金分自有資金 部分與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以投資契約書訂定之施工期,以評 估二分之一計息,分期開發之基地另計。 (五)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之費用。
  • 十、建物興建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工程預算書及投資開 發費用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由捷運局依本府工務局推薦專業營建 管理廠商名單中委託 2家廠商鑑定,經由該廠商詳加審查並提供具體意見而出具鑑定報 告書。 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原則上應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進行鑑定,倘經其專業評估後而採取 不同之評估方式,專業營建管理廠商須於鑑定報告書中詳加分析及敘明理由。 建物興建成本之市場行情,其單價引用、參考及訪價之資料來源,依下列資料庫順序採 用: (一)臺北市議會審定之工程預算單價。 (二)本府工務局常用單價。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北區)單價。 (四)開發案基地所在地營建物價月刊所公布之工項單價。 (五)若上述資料庫均無適用者,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得進行市場查估訪價。
  • 十一、投資人為辦理土地開發,基於開發商立場,所須支付與代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墊 付之投資稅管費用,其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人事行政管理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分 包廠商管理費用、土地開發方案規劃費用、財務評估費用、風險成本、地籍整理費用 、土地開發所須負擔之印花稅、契稅、房地互易營業稅等稅捐,及其他屬投資人辦理 土地開發所須之行政庶務管理費用、規費與稅賦負擔,該費用足令土地所有權人除畸 零樓地板找補買賣外,不再支付任何開發費用而可完整取得開發建物之產權。
  • 十二、投資稅管費用係以建物興建成本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投資稅管費用 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M =BC × m%
  • 十三、投資人投資開發案應獲得期待利潤,係以開發建物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獎勵容積權值 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期待利潤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 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P =(S-r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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