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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聯字第10830120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肆、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配方式
  • 十四、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各可分得依捷運土地開發、都市計畫等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 實際設計獎勵容積之半數,其中屬主管機關可分得之獎勵容積部分,主管機關應支付 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其支付費用與方式,應於本府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依議 定結果分四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實際進場開工興建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十。 若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以所分配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由雙方另以所分配 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 主管機關獎勵樓地板之分配及委託建造費用與支付方式,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主 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 或規定。
  • 十五、主管機關可分得獎勵容積占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之比率,即為主管機關取得獎勵 容積分配率rv%。
  • 十六、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係由開發大樓總權值,以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分配率 所評估之等比率權值。其評估公式如下: rT= S×rv%
  • 十七、委託建造費用,係由第九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以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分配率所 評估之等比率興建成本,並加計該部分之投資稅管費用而得。其評估公式如下: ΔRC=BC×rv%×(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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